河北神州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神州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经河北省工商局注册批准组建,由全国知名书画艺术家、书画工作者、爱好者组成。
第二条 本院系自愿结合,自筹经费,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文名称:河北神州书画院
英文名称:Hebei Shenzhou Academy of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第四条 本院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爱国、团结和不断进步的精神,为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中国书画艺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院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书法、绘画艺术及相关领域开展活动,为两个文明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通过展览、讲座、座谈、笔会等形式,探讨和交流艺术创作经验,在继承和发扬民族书画艺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创作水平。
第八条 配合祖国统一工作的需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对台艺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书画家和艺术爱好者,充实本院实力,力争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提高我省书画艺术水平,把省内的优秀书画人才和书画作品推向全国和世界艺术领域。
第十条 开展对本院院士及艺术爱好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挖掘和培养我省书画后备力量,积极向年青一代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艺术,为创建精神文明,创造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维护本院院士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院士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九条 本院实行院士制管理。
第十条 凡书画工作者、艺术爱好者,思想作风正派,承认本院章程,接受章程规定的任务,具备一定艺术创作水平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院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本院院士。
(一)国内院士:
1.具有书画艺术技术职称或省级美协、书协会员资格及具有相当水平的中青年书画艺术工作者;
2.从事书画艺术教育、研究或自学成才并有一定艺术造诣或学术水平者;
(二)台、港、澳及外籍院士
在艺术创作或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院联系、交流和合作
的台、港、澳及外籍书画工作者和艺术爱好者,经本院二名院士介绍,
经艺术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吸收为本院院士。
第十一条 院士加入本院的程序
(一) 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 经本院艺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交院秘书处备案;
(三) 由院秘书处颁发院士证书。
第十二条 院士权利
1、 根据自己的艺术特长参加院组织的有偿笔会,并按照书画院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润笔费。
2、 由书画院安排在【壹舟商务】报上刊登艺术简历和书画作品。由书画院推荐在各级媒体发布有利提升院士美誉度的消息和文章。
3、 由书画院联系和组织院士创作精品的省内省外的展览销售活动;由书画院为院士联系书画作品省外的代销业务,增加院士收入。
4、根据院士的艺术创作特点,由书画院邀请国家级的书画家或省内的书画名家开设免费讲座和座谈。
5、 免费使用本院的书画创作室;
6、 参加本院组织的政府官员和艺术家恳谈会或联欢会。
7、 由书画院联系组织院士采风创作活动,丰富院士创作生活。
8、书画院根据院士的创作水平为院士争取更高级的艺术资质。
9、院士出版个人画册和宣传册时,书画院为院士提供优质的创意设计和优惠的制版印刷服务。
10、由书画院对签约院士进行全面包装、策划和作品推广。
第十三条 院士的义务
1. 遵守章程;自觉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2. 每月到院次数不少于3次。每年为书画院提供四尺整张的新创作作品不少于3幅。
3. 积极参加本院各项创作活动,尤其是书画院组织的公益活动要放在所有活动的第一位。
4、积极配合书画院经营部门的推广、展销、宣传工作,完成上述工作需要的创作作品。
5、在参加个人组织的书画联谊活动中,要积极宣传本书画院。
6、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书画院开展有关的学术和书画艺术交流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 艺术顾问
具有较高艺术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指导本院工作的老书画艺术家和书画评论家,经本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院艺术顾问称号。
第十五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院士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院士证书。
第十六条 院士不履行基本义务,经本院提示后,仍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院,收回院士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违犯本章程或损害本院利益者,经院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院士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本院理事会由本院出资人组成。经理事会决定,也可吸纳社会名望人士成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具有投票权。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权利:
1、参加院理事会会议,有投票权和提议权。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3、参与审议院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参与审议院务委员会提交的经营规定和制度。
5、参与审议决定副院长人选。
6、参与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7、根据能力参与书画院经营管理工作。享受书画院的政治资源、
企业资源并按出资额享受本院的书画资源和下属企业的盈利分红。
8、有权按照书画院项目管理规定参与项目管理并得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院理事长为本院院长,担任本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院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落实理事会决议;
3、提名副院长人选名单;
4、提名艺术评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选;
4、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5、代表本院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6、对本院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院务委员会职责
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日常管理的决策机构。院务委员会由院长、
副院长、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院务委
员会扩大会议可吸收各部门主任参加。院务委员会由院长主持。
1、审议月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讨论重要工作安排;
2、讨论项目运营的可行性和策划;
3、审议艺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4、审议规章制度。
5、审议新增加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下设机构
1、艺术委员会。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艺术委
员会下设艺术评审部和艺术培训部。
2、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下设
外联部、院务部和推广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通过终止决议。
第三十三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同意。本院终止动议须经院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前,由理事会聘请社会专业清算机构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